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运会暨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运会暨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9-15 10:38:48 来源9a href="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bgswj/20210914/977374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23
核心提示:适逢中秋、国庆之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将在我省举办,为做好运动会及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供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社会供应稳定,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14 生效日期 2021-09-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适逢中秋、国庆之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将在我省举办,为做好运动会及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供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社会供应稳定,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十四运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ldquo;办一届精彩圆满的体育盛会重要指示的根本举措,随着中秋、国庆的到来,农产品供需两旺、消费集中,加强运动会及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牢牢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决不能出现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p>

二、深入排查隐患,及时化解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陕西省食用农产?ldquo;治违禁控药残促提?rdquo;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力度,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种植业产品聚焦豇豆、韭菜、芹菜重点监测毒死蜱、甲拌磷等禁用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聚焦鸡蛋、乌鸡、肉牛、肉羊重点监测恩诺沙星、氧氟沙星?ldquo;瘦肉?rdquo;等残留量超标;水产品聚焦乌鳢、鳊鱼、大口黑鲈等重点监测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及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超标。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研判、科学处置,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p>

三、落实合格证制度,夯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合格证推行力度,指导生产主体产经营主体完善生产记录、加强自控自检,严格开具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不使用禁限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遵守用药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对合格证真实性负?rdquo;三个承诺。将合格证监管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重点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防止随意开证,加强对加贴追?ldquo;二维?rdquo;和合格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诚信档案,倒逼行业自律和主体责任落实、/p>

四、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强化舆情监测和预警,密切关注舆论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主动应对,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对运动会及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p>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宣/p>

2021??3?/p>

(联系人:胡艳国 电话?29-87343912(/p>

地区9/font>陕西
标签9/font>农业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