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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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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7-01-10 12:09:36 来源9a href="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509745.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54
核心提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单?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含农村进城务工人?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div>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7叶/td>
发布日期 2017-01-10 生效日期 2017-0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016?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自治区主 ?/p>

2017???/p>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单?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p>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含农村进城务工人?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dquo;

二、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ldquo;劳动保障修改?ldquo;社会保险、/p>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rdquo;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ldquo;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dquo;

五、删除第九条中的统筹地区、/p>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rdquo;

七、第十二条增加一?作为第二欽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rdquo;

八、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项中机动?rdquo;修改?ldquo;交?rdquo;;?ldquo;证明修改?ldquo;证明材料、/p>

将第二款??项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p>

九、第十四条增加一?作为第三欽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0日?rdquo;

十、将第十五条中的跨统筹地?rdquo;修改?ldquo;到设区的市以?rdquo;;可委?rdquo;修改?ldquo;可以委托、/p>

十一、在第十六条中的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后增?ldquo;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p>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rdquo;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ldquo;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斘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仵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仵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dquo;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ldquo;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rdquo;修改?ldquo;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p>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p>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p>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00%?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计算?rdquo;

十六、删去第二十五条、/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两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三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四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五年?按照全额?0%支付?rdquo;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伤残等级修改?ldquo;劳动能力鉴定结论、/p>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第三十九?rdquo;修改?ldquo;第四十一?rdquo;、/p>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p>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一)项中?ldquo;统筹地区修改?ldquo;相关;将第(?项修改为:(?五级至十级伤残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p>

二十二、删去第三十一条、/p>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ldquo;统筹地区修改?ldquo;设区的市、/p>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rdquo;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泔/p>

(2006?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 根据20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

第一 刘/p>

第一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单?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p>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含农村进城务工人?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p>

第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p>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以下简称经办机?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p>

第四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p>

第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p>

第二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戏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p>

第七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p>

第八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颜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p>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p>

第九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p>

第十 工伤认定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p>

第十一 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p>

第三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p>

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p>

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p>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p>

有下列情形之一?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受到意外伤害?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昍

(?因工作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昍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

(?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斘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p>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p>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0日、/p>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到设区的市以外调查核实?可以委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p>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p>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p>

第四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佛

(一)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宙

(?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宙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宙

(?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讣

(?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p>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p>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斘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仵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仵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p>

第二十一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拄

(?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p>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p>

第五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由个人支付、/p>

第二十三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p>

第二十四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p>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p>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00%?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计算、/p>

第二十五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两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三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四年?按照全额?0%支付;

(?不足五年?按照全额?0%支付、/p>

第二十六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斘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仵

(?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昍

(?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昍

(?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昍

(?其他相关材料、/p>

第二十七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p>

第二十八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p>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p>

第二十九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p>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3倍计?一次性拨?0 年的费用给经办机?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p>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p>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2倍计?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预留至年?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p>

第三十一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p>

第三十二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p>

第三十三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p>

第三十四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p>

第三十五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p>

第六 刘/p>

第三十六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p>

第三十七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职工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p>

第三十八 本办法自2007??日起施行?994?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p>

地区9/font>广西
标签9/font>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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