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010?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自治区主 巴特尓/p>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p>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宙/p>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9/p>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号发布)、/p>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4号发布)、/p>
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199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号发布)、/p>
四、《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7号发布)、/p>
五、《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0号发布)、/p>
六、《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0?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3号发布)、/p>
七、《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0?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4号发布)、/p>
八、《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p>
九、《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4号发布)、/p>
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199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号发布)、/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