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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1年第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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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9-03 03:43:33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2111/2021110321775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40
核心提示:近日,贝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发生家禽感染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1年第67叶/td>
发布日期 2021-09-02 生效日期 2021-09-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近日,贝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发生家禽感染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6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贝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p>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p>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p>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p>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p>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p>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p>

2021???/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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