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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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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2 16:30:30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227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生效日期 202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按照《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基本解决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有效遏制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全市集中治理上述11个问题突出的品种,在治理工作中应兼顾其他相关品种,如在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中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加强治理。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把农药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测力度,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按照《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37号),强化产业引导,推进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本市农药产业“安全、高效、绿色”发展。在本市已淘汰高毒农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常规农药的管理。严格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为规范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管理,市通信管理局加强ICP备案管理,对从事农药兽药违法经营和宣传活动的网站(APP)进行定位、处置,协同开展农药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搜索引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对涉及农药兽药经营和宣传情况开展自查整改,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有力打击网上违法销售行为。

(二)精准实施种植养殖生产监管。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摸清11个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在开展加强“沪农安”网格化监管系统的同时,要加大11个品种生产主体的检查频次,做到每月1次。各区要统筹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力量,探索建立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实行分片包干、入场指导、科学用药。推广“阳光农安”模式,运用信息直报、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

(三)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工作要求,开展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绿色生产基地覆盖率达到60%,绿色农产品认证率达到30%以上。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蔬菜绿色防控集成示范基地和蔬菜水肥一体化项目建设。强化乌鸡、蛋鸡、肉牛、肉羊、“四条鱼”绿色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建设美丽生态牧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牛羊禽的屠宰纳入定点管理。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落实《禁限用农药名录》《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坚持“零容忍”,加大对禁限用农兽药查处力度。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完善速测设施,提升速测能力,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甲拌磷等禁限用农药和腐霉利、灭蝇胺、氯氰菊酯、啶虫脒、阿维菌素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场、家庭农场等生产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充分利用限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要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大对进场动物禁限用药物的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安全用药宣传,让种植养殖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针对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常发区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经营主体,重点加强安全用药知识、农兽药乱用的危害等宣传,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各区农业农村委对11个品种的生产主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用药培训,要求规模生产主体提升速测工作能力。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在11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将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落实合格证制度,实现生产过程可追溯。各级农业农村委要大力推进11个品种生产信息直报系统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指导生产11个品种的生产主体在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并开具合格证。推广“追溯+合格证”模式,探索以合格证为主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同时,加强合格证开具日常巡查,对虚假开具、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制度,查验并留存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甲拌磷等禁限用农药以及腐霉利、灭蝇胺、氯氰菊酯、啶虫脒、阿维菌素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检测。对11个品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禁止采购无证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0〕177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及时研判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风险隐患。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线索,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等工作。各区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

(十)健全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将11个重点品种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健全会商机制,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研判会商和风险交流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技术支撑作用。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要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制度,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实施靶向监管,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历年监测数据和上海地域产业特点,科学确定11个品种的风险监测检验项目,覆盖种养殖、收购、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等全环节。建立联动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优化标准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配合开展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和清理工作,做好DB31/2022-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等农产品标准的修订清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

(二)要统筹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行动在有关由部委调度指导下,市级相关部门负总责,各区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市级专项工作组(附件1),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区级工作组,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持续开展治理。

(三)要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市级工作组根据近年来监测和监管情况,摸清问题产生的根源,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明确了11个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附件6),请各区参照执行。各区要结合产业实际,按照本市重点品种治理清单、时间表、路线图进行梳理,报送市级工作组备案。市级工作组将根据部级下发的11个品种治理的技术性指导意见适时组织飞行检查。

(四)要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合理使用药物常识和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兽药残留问题治理。

(五)要及时报送治理信息。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区级工作组请于8月30日前报送行动细化方案、精准治理清单和联络员,同时报送重点品种生产规模调度表(附件2)。各区级工作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10月3日前报送6-9月份情况,以此类推)将上一季度治理情况(附件3、4、5)报送至市级工作组办公室邮箱(shsnwjgc@163.com),年底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汇总各相关部门阶段性工作进展整体情况。各区工作组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随时报送。有重大问题,市级工作组及时调度情况。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本级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电话:021-23116575;

市市场监管局,电话:021-64220000-2539;

市公安局,电话:021-22029138;

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话:021-63080000-4243;

市人民检察院,电话:021-24079368;

市经济信息化委,电话:021-23112693;

市通信管理局,电话:021-63902000-892;

市卫生健康委,电话:021-23117896。

   附件:

1.市级工作组成员名单

2.重点品种生产规模调度表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4.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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