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9/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021??0日省市场监管局?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衋/p>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p>
(此件公开发布(/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nbsp; ?nbsp; 刘/p>
第一?nbsp; 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营造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以标准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主办,奖项包括组织奖、项目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次、/p>
第三?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p>
第二?nbsp; 组织机构
第四?nbsp;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的组织工作,设立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p>
第五?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以下简?ldquo;领导小组)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相关制度;
(二)指导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工作,审议评选工作方案和评选结果;
(三)决定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重大事项、/p>
第六?nbsp;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主要职责是9/p>
(一)制定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工作方案、申报通知、评分标准、评审规则等文件:/p>
(二)开展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形式审查和受理等工作;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开展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选工作;
(四)公示评审结果和建议表彰名单,对异议情况进行受理、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p>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情况,提请审议拟表彰名单;
(六)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p>
第三?nbsp;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凅/p>
第七?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
(一)标准化研究机构、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单位等组织:/p>
(二)省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技术对口单位;
(三)省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p>
第八?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表彰对象为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江苏省,发布2年以上的国际标准:/p>
(二)省内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实?年以上的国家标准:/p>
(三)实?年以上的江苏省地方标准;
(四)省内社会团体发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p>
(五)省内单位发布,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2年以上的企业标准、/p>
第九?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表彰对象为省内公民,包括:基层标准化工作人员、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单位负责人、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p>
第十?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的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宇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2673.html" target="_blank">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全国和江苏省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p>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标准化教育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p>
第十一?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p>
第十二条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组织奖申报单位须近5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p>
第十三条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不分等级,申报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p>
(二)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素养,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公认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p>
第四?nbsp; 申报、推荐和受理
第十四条 每届评选表彰工作开展前,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开展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通知、/p>
第十五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发动并推荐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p>
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通知要求提交各奖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p>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p>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和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不得再次参评、/p>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p>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p>
第五?nbsp; 评审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p>
第二十一?nbsp;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确定专业评审组、/p>
专业评审组对照本办法对受理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组织奖、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p>
第二十二?nbsp; 省市场监管局将初评结果反馈各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p>
第二十三?nbsp;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省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组织奖、项目奖和个人奖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p>
第二十四?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p>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p>
第二十五?nbsp;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参评条件以及项目奖的创新性、贡献度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p>
第二十六?nbsp;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异议方和推荐单位、/p>
第六?nbsp; 批准和授奕/p>
第二十七?nbsp; 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表彰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表彰名单,并颁发证书、/p>
第二十八?nbsp; 省市场监管局将评估结果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p>
第二十九?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每届组织奖限额5个;项目奖限?0个,其中一等奖5个,二等?0个,三等?5个;个人奖限?个。项目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个、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p>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p>
第三十条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点向基层、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科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5%、/p>
第七?nbsp; 监督和管琅/p>
第三十一?nbsp;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p>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检举、/p>
第三十二?nbsp;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p>
第三十三?nbsp;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两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p>
第八?nbsp; 附则
第三十四?nbsp;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三十五?nbsp; 本办法自2021??6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