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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药监规?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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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7-27 09:16:21 来源9a href="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tzgg2/202107/3fc33b661fc54506aa1d182ff9bec6a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25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2日正式公布,并将?021??5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一致、相衔接、相配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药监规?021?叶/td>
发布日期 2021-07-15 生效日期 2021-07-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07-14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9/p>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2日正式公布,并将?021??5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一致、相衔接、相配套,我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p>

一、将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rdquo;

二、将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rdquo;

三、将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rdquo;

四、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内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rdquo;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ldquo;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dquo;

六、将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rdquo;

七、将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rdquo;

八、将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dquo;

九、十五条增加一项内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rdquo;

十、将第十六条增加一项内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rdquo;

十一、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内容删除、/p>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除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rdquo;

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药监规?021?号)自行废止?rdquo;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p>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5?/p>

新药监规?0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docx

地区9/font>新疆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裁量?nbsp;规范性文?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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