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bsp;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strong>
《意见稿》第十二条拟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该条规定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该条款引入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概念。早?016年,原质检总局就发布过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手册,但并未公开发布、/p>
《意见稿》将合格评定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并且将进口食品监管三大环?1项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规定,能够使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p>
2?nbsp;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strong>
《意见稿》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相对于《办法》中仅仅提出对境外国家的审查评估要求而言,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照这些评估审查内容和方式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对于进口食品企业和境外出口食品企业也具有参考作用,尤其是该国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候,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总署重新审查评估工作的内容和程序、/p>
3?nbsp;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strong>
4?nbsp;首次提出了进口境外食品的出口前预先检验制度、/strong>
5?nbsp;明确首次进口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strong>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之三十三条明确和细化了随附单证、尤其是监管证件和合格证明材的详细要求,删除了原《办法》中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的要求,明确首次进口的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食品伙伴网认为,这也是顺应2019年海关总署70号公告的规定所做出的变化,?019?0?日起,海关总署取消了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p>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境内进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应食品标签的合规性承担责任、/p>
6?nbsp;新增对境外输华食品的加强监管和自动扣留以及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strong>
《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拟规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可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或国家(地区)输华食品实施加严控制措施,包括强化监管、自动扣留等。第六十九至第七十条规定了强化监管和自动扣留的具体措施、/p>
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和限制进口措施的条件和解除条件。强化检查、自动扣留、拒绝入境是国际上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的常见监管措施,此次《意见稿》增加了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方式与国际接轨,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又一进步、/p>
以上是食品伙伴网结合〉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163.html" target="_blank">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泔/strong>(征求意见稿)》对于可能的变化趋势作出的解读,供网友参考。未来具体的监管制度,以正式发布的法规为准,食品伙伴网将及时关注该法规的发布情况并及时做出解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