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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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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5-22 02:46:29 来源9a href="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901/wg201912/202005/t20200522_3518364.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37
核心提示: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div>
发布单位
财政
财政?/div>
发布文号 财会?019?2叶/td>
发布日期 2020-05-22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p>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p>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宙/p>

附件9/p>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p>

二、会计处理原刘/p>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p>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p>

三、会计科目设?/p>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p>

四、账务处琅/p>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ldquo;银行存款其他应付?rdquo;等科目、/p>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p>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rdquo;科目,贷?ldquo;碳排放权资产科目、/p>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p>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rdquo;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rdquo;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rdquo;科目、/p>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rdquo;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rdquo;科目、/p>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rdquo;科目,贷?ldquo;碳排放权资产科目、/p>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p>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ldquo;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p>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rdquo;项目?ldquo;营业外支?rdquo;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p>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p>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p>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p>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p>

项目  本年度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金额  (单位:元)数量  (单位:吨)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颜/p>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购入取得的配额

?)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履约使用的配额

?)出售的配额

?)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颜/p>

六、附刘/p>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ldquo;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p>

(二)本规定?020??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p>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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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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