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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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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9 17:44:2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国务院食安委、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09 生效日期 2021-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国务院食安委、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农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对剧毒高毒农药、危险化学品农药、使用易燃易爆品等原材料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电子追溯系统是否齐备,农药原药(母药)生产是否合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是否涉嫌租借登记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督促农药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高毒高风险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进销台账、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要坚决打击,堵住假冒伪劣农药流通漏洞。要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加强乡村集贸市场违规销售杀鼠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杀鼠剂的行为。对于缺乏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县和乡镇,要根据需要增设定点经营门店。要加强对百草枯等仅限出口农药的监督检查,发现在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的,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我部第269号公告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互联网违规经营农药打击力度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要重点检查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直销平台等,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网上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网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建立网上销售产品的经营台账,网上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三证齐全”合法产品。必要时可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农药的行为。

四、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督指导

重点加强对豇豆、韭菜、芹菜等蔬菜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严格按农药标签标识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纠正常规农药可随意超范围使用的错误认识。要加强蔬菜生产基地、龙头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药使用记录和安全间隔期制度落实情况。近期,媒体反映一些地方红薯田违规使用农药造成后茬小麦减产的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强对红薯田特别是种薯繁育基地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使用农药、引发后茬作物药害事故。一旦发现涉嫌违规使用农药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农药安全风险管理意识

要组织开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宣传活动,牢固树立农药安全管理“四个最严”理念。加大《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部门干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将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过程,不断提高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知法守法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农药监督管理属地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防范农作物药害事故、农药使用中毒事故,以实际行动庆祝建党100周年。

各地在农药监督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等,请及时向我部农药管理司反馈总结材料,以便交流宣传。联系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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