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9/p>
《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p>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8?/p>
(此件公开发布(/p>
江苏?ldquo;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刘/p>
第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ldquo;放管?rdquo;改革要求,帮助中小市场主体提高治污成效、降低治污成本,切实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所?ldquo;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ldquo;绿岛项目、/p>
第三 坚持政府引导、集约建设、共享治?rdquo;的建设原则和市场主导、专业运营、受益付?rdquo;的运行原则,结合散乱?rdquo;企业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统筹推?ldquo;绿岛项目建设、/p>
第四 绿岛项目分工业、农业、服务业三类、/p>
(一)工?ldquo;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共建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危险废物规范集中收集贮存、/p>
(二)农?ldquo;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中心,帮助解决非规模化畜禽粪便处理问题;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片养殖区域的养殖户统一解决尾水处理达标等难题、/p>
(三)服务业绿岛项目:重点围绕餐饮、汽车维修、小五金加工等行业,通过建设公共烟道、公共涂装操作间、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实现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噪音等污染集中治理、/p>
第五 鼓励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稳定运行、确保治理成效、/p>
第二 项目申报与筛逈/p>
第六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全省绿岛项目申报,制?ldquo;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申报表、开工及完工期限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等内容、/p>
第七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开?ldquo;绿岛项目审查,建?ldquo;绿岛项目库。从项目成熟度、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等方面,开?ldquo;绿岛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当年绿岛项目库。及时对绿岛项目库进行评价、排序、清理和滚动管理、/p>
第八 ?ldquo;绿岛项目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ldquo;绿岛项目给予补助,鼓励深度治污、/p>
第三 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琅/p>
第九 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实?ldquo;绿岛项目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成效、/p>
第十 绿岛项目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9/p>
(一?ldquo;绿岛项目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上除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载?ldquo;绿岛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情况外,还应载明各入岛市场主体排入绿岛项目的排放因子、进厂(场)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明确绿岛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责任、/p>
(二)各入岛市场主体在入岛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载明本企业排入绿岛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企业责任、/p>
(三)入岛市场主体与绿岛项目之间采用合同管理方式,约定企业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ldquo;绿岛项目和企业排污许可证以及上述合同均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依据、/p>
第十一 绿岛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环保验收和竣工决算、/p>
第十二条 绿岛项目建成后应采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设施所在的园区、规模企业运行管理,所需运行经费由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分摊,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形成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p>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专业化运行管理队伍、开展人员培训、完善资料台账,杜绝只建不管?ldquo;重建轻管现象,切实发挥项目效益、/p>
第十三条 绿岛项目实施主体?ldquo;绿岛项目建成验收投运后,应在该项目所在厂(场)区外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排放标准、服务范围、入岛市场主体名单、环境效益、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名称,并公开排污许可证二维码及监督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建设完成并经认定?ldquo;绿岛项目予以授牌、/p>
第四 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ldquo;多元投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财政管理资金可给予政策倾斜;各地应协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实施、/p>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岛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各项要求、/p>
绿岛实施主体应严格落?ldquo;绿岛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主体责任,各入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相应责任、/p>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绿岛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入岛审核把关,对环保、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rdquo;企业以及无合法手续的市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不得接入绿岛项目、/p>
第十七条 绿岛项目应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环境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p>
第十八条 对符?ldquo;绿岛项目建设要求的申报项目,可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照环保设施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p>
(二)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018?13号),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低息贷款;对符合绿色金融奖补政策的,给予贷款贴息等支持、/p>
(三)纳入项目环评审?ldquo;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污染物排放指标,做到快批快办、/p>
(四)对建成并符合条件的绿岛项目,纳入环保信任保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p>
(五?ldquo;绿岛项目运行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核定后可申请用于本地区重大项目建设、/p>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ldquo;绿岛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运行监管,发现违规接入散乱?rdquo;企业以及偷排、偷放、故意闲置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项目主体责任,并追溯相关入岛企业责任,撤销和收?ldquo;绿岛项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p>
第五 刘/p>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p>
第二十一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p>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办?02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