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呉/a>),?020??日起在北京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0个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p>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是什乇/p>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ldquo;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rdquo;,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p>
二、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业务模弎/p>
目前纳入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的业务模式为以下两种9/p>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简?ldquo;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710、/p>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仒/p>
简?ldquo;跨境电商出口海外?rdquo;,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10、/p>
三、参与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办理企业备案、/p>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p>
(二)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p>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p>
企业资质条件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p>
2. 备案资料要求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表》、《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海外仓证明材料(企业按照自营海外仓、公共海外仓、电商平台海外仓和其他类型海外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p>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p>
四、企业申报流稊/p>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p>
(一)通过H2018通关、/p>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p>
2. 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p>
(二)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p>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p>
2. 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p>
五、通关便利化措於/p>
(一)报关全程信息化、/p>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ldquo;互联?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p>
(二)新增便捷申报通道、/p>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p>
(三)综试区简化申报、/p>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710?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p>
(四)物流和查验便利、/p>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ldquo;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