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全国深?ldquo;放管?rdquo;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ldquo;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ldquo;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p>
本公告自2021??日起施行、/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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