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021?9?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021?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6-21 03:58:20 来源9a href="http://lsj.beijing.gov.cn/zwxx/zcgk/202106/t20210621_241744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90
核心提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京粮发?021?9叶/td>
发布日期 2021-06-18 生效日期 2021-06-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政策解读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9/p>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p>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p>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加强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条件、/p>

第二条承储市储备粮的库点,应符合本条件、/p>

第三条库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p>

第四条库点周边规定范围内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p>

第五条库点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防洪标准应达到50年一遇要求,排水设施完善。地坪应根据生产需要硬化并保持完好,满足出入库作业承载要求、/p>

第六条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避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p>

第七条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储市储备粮、/p>

第八条仓房墙体、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气密性达到或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规定、/p>

第九条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p>

第十条库点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粮油收储、轮换、调运等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等设备,具有食用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防溢、保温等装置、/p>

第十一条库点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具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p>

第十二条库点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仓储管理、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p>

第十三条电工、机修工、叉车司机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p>

第十四条区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p>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京粮?2011?2号)同时废止、/p>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粮食储备?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