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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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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6-17 01:52:30 来源9a href="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585099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推动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开展“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04 生效日期 2021-06-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推动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开?ldquo;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 附件?nbsp;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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