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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两品一械”网络抽样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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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9 02:28:04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我省网络交易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两品一械”)的质量监测,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江西省“两品一械”网络抽样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5-19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两品一械”网络抽样暂行规定》经2021年4月30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两品一械”网络抽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省网络交易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两品一械”)的质量监测,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江西省“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环节(不包括在与互联网交易样品一致的线下仓库抽样)进行抽样。抽样范围主要本省注册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销售的“两品一械”,以及本省生产企业通过网络交易的“两品一械”

第三条 网络抽样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无计划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开展。

第四条 为最大程度查找问题,网络抽样应按照消费者实际购物流程进行,抽样时不得向网络交易经营者透露所购买产品的目的和用途。网络抽样应定期更换账号、IP地址和收货人,收货地址应避免出现单位名称信息。

第五条 承担网络抽样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职责分工,确定抽样、收货和付款人员,每次抽样以上人员可以为相同人员,也可以为不同人员。承担网络抽样的单位应设定或指定多个不限于抽样人员本人的账号用于开展网络抽样。

第六条 抽样人员应记录付款账户、抽样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屏的方式记录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物流记录等。

第七条 收货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样品转交给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存运条件、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照片或视频中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或限用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清晰可见。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记录单,签名并加盖公章,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如有)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

第八条 付款人员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网络抽样费用,并保存付款商品、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状态和订单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抽样费用应当予以报销,包含购样费、运费、运费险、退样费、信用卡支付手续费等。

第十条 网络抽样费用报销凭证为发票的,发票可以为单位抬头或个人抬头。网络交易平台自动开具发票的,一般开具单位或个人抬头发票。网络交易经营者人工开具发票的,一般开具个人抬头发票。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或索取发票可能会导致网络交易经营者拒绝发货、挑选发货,可使用其他凭证报销。其它凭证包括订单和支付详情截图以及抽样记录单。报销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不包含使用红包、优惠券等进行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是针对网络抽样的特殊情况,参照其他产品抽检有关做法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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