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市监发〔2021〕222号)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市监发〔2021〕2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8 03:56:55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2
核心提示:现将《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市监发〔2021〕222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生效日期 2021-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综合执法队、各相关科室:

现将《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

2021年是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启动之年,为进一步巩固“十三五”蓝天保卫战成效,实现兰州蓝由“浅蓝”向“深蓝”迈进。根据《兰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大气领办〔2021〕02号),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做好2021年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确保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工业污染。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发改、工信在重点行业,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上方案要求,依据市场监管职能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对涉及的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关停退出;二是全面核查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要及时注销、吊销相关证照,配合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行政许可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张云海、孙应涛、王志荣、王得华

完成时限:长期

2.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监管。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综合执法队,行政许可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王志荣、王得华

完成时限:长期

3.加快重点行业VOCs治理,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西固区及各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依据市场监管职能,加强重点行业VOCs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组织生产,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推进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张云海、王得华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二)燃煤污染。

4.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巩固燃煤锅炉淘汰取缔成果,坚决杜绝燃煤锅炉污染反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城区及市区周边通过并网、改气、改电、超低氮排放改造等途径完成的锅炉,要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贺银龙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5.强化煤质管控。强化散煤质量抽检,制定全市民用洁净煤专营市场和一、二级煤炭市场的煤质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一、二级煤炭市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张云海

完成时限:长期

(三)尾气污染。

6.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督促开展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在新购、出售或使用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贺银龙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7.严格油品质量监管。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气)行为。按职责组织商务、公安、生态部门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张云海

完成时限:长期

8.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孙应涛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9.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环节监管。依据市场监管职能,在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监督抽检,并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价、屏蔽OBD功能、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严惩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张云海

完成时限:长期

(四)面源污染。

10.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强化餐饮服务业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积极配合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方式,对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时巡查,检查有无规范达标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期更换过滤网、清洗积油等维护措施;继续巩固室外烧烤、餐饮点清理整治成果,杜绝店外设灶、露天烧烤,对半封闭、半敞开式等烧烤门店要一律予以纠正,减少室外烧烤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市区内夜市等集中餐饮区域实现油烟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杨晓莉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11.全面实施城市污染网格化全覆盖。积极配合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对市区建成区全域、全时段限制销售并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领域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队

责任人员:各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谢志强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2.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推进《兰州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兰州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兰州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膜采样手工称重法》等四个地方标准发布。

责任单位: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员:刘尚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是关乎每一个人,今年是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启动之年,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做好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12月底前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局执法监管科(联系人:王养涛  联系电话:8435275)。

(三)严肃责任追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是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兰市监发〔2021〕222号.doc

 地区: 兰州市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09)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345) 法规动态 (208)
法规解读 (2574) 其他法规 (50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