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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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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3 11:02:4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8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鄂环发〔2021〕37号
发布日期 2021-06-01 生效日期 2021-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法规解读: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化学和生物等实验室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和分析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化学品、实验废液、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各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验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二)全面纳入管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验室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O1医疗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900-017-14)、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7-49、900-999-49)等。各产废单位要对实验室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包装方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擅自倾倒、堆放。

(三)落实管理制度。各产废单位应切实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公告于本单位(实验室)显著位置。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标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登录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网址:http://113.57.151.5:8050/#/)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做到依法申报、应报尽报。涉密产废单位注意协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一)落实“三化”措施。各产废单位应建立化学品等采购、领用、退库和调剂管理制度,并应结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措施,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鼓励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从化学品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减少化学品浪费,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5012)就地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有关单位在申请项目经费时,专门列支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处置费用。

(二)规范分类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应遵循相容性、可处置的分类原则,依据形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要确保性质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混装混放,确保分类后的实验室废物能够交由有关处置单位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单独包装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对成分不明无法辨识的实验室废物要单独分类并进行特别注明。

(三)规范安全贮存。各产废单位、处置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工作。年产生量3吨以上的应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要求的贮存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年产生量3吨以下的可视实际情况在实验室划定临时暂存区域,落实“三防”要求并加强管理。贮存设施或场所、包装容器或包装物要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和标签,详细填写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性质、危险特性等内容。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种类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对涉及感染性废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等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和安全贮存。对废弃剧毒化学品,产废单位应在处置前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备,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落实贮存治安防范、运输管控等措施,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完善收运体系。鼓励我省具备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渠道。鼓励收运处置单位为年产生量3吨以下、未自建贮存仓库的产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暂存工具,并定期提供上门收运服务。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鼓励使用具有标识功能的智能化贮存容器等设施设备,实时掌握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等信息。

(五)规范转移运输。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产废单位内部转移实验室危险废物须避开人群,单位外部转移过程应严格按照专用路线运输,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转运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做好交接记录。

(六)及时安全处置。产废单位应遵循就近处置的原则,委托辖区或周边有资质的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可查找名单)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要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收运处置单位要加大清运频次,按需及时清运、处置,及时向产废单位通报转移处置情况。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足1吨的一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1吨以上3吨(含)以下的每半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3吨以上的及易燃易爆等特殊类别废物应进一步加大清运频次。处置单位应及时安全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原则上贮存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指导督促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处置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推动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网上公开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收运处置资质的单位,督促产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健全清运机制、及时安全处置废物。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验检测机构等产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提供实验室名单。各产废单位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自查,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全部纳入规范管理。各收运处置单位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规范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检验检测机构等实验室纳入危险废物日常检查范围;对不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申报登记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督促责任单位改正;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研究推动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内容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运行评估等环节,切实落实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检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将联合相关省直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和推进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吴小龙 027-87162095

省教育厅 饶贵安 027-87328022

省科学技术厅 郭嵩 027-87135803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久顺 027-87571120

省应急管理厅 路建忠 027-87363032

湖北省生态环境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7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环境管理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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