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应急部党委关于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好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省应急厅领导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将通知转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6日
贵州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应急部党委关于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好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贵州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深入贯彻落实应急部党委关于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和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同志的批示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认真对照1号令要求,全面检查在我省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目标导向。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对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结果导向。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两个根本”),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13.是否认真落实1号令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各级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5.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省应急厅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制定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专项整治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整治内容、推进步骤、保障措施,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市(州)应急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细化措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应急厅规划财务处。
(二)自查自改(6月)。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省内和在本省开展执业活动的省外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3项内容开展自查,梳理统计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全面开展核查,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二是厅规划财务处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层面的1-4项内容开展自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统计汇总1号令施行以来(2019年5月1日)省级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并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层面的5-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三是市(州)、县(市、区)级监管部门统计汇总1号令施行以来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并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层面的5-7项内容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影响安全评价结论等行为。各评价机构、各级监管部门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6月25日前报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在本地区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市(州)、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职责负责:一是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二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三是梳理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四)督导检查(10月)。省应急厅将组织若干督导组,赴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重点:一是市(州)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工作实效,查看工作方案、资料和专题报告等,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市(州)及以下监管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三是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情况。省应急厅组织做好迎接应急部督导互查的准备工作。
(五)验收评估(11月)。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各级部门整治方案、自查材料、开展安全评价统计数据、省内外评价机构清单、专项整治问题或处理清单、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清单、宣传报道材料、上报专题材料、专题分析报告、意见措施办法等。
(六)总结提升(12月)。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地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应急厅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委书记、厅长任组长,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省劳科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规划财务处,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开展。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各处室、单位、各级监管部门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6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规划财务处。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报省应急厅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省应急厅资质管理部门要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梳理汇总后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并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一是加强信息报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二是实行动态调度。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业务处室、各级监管部门要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4)、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统计表(附件5)报送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11月30日前,业务处室、各级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分析报告等报送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厅设立公开举报邮箱(gzyjtghc@163.com)和电话(0851-86891216),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和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有关问题线索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联系人:龙昭岳、蔡立勇,联系方式:0851-86891216,gzyjtghc@163.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况
2.安全评价报告统计表
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5.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统计表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2:
安全评价报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机构/监管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价行业类别 |
项目所在地(市、区) |
评价项目名称 |
工作开展时间 |
评价机构 |
评价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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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②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③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④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⑤烟花爆竹制造业; ⑥金属冶炼 |
填到市(州)、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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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填报单位范围为我省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各市(州)、县(市、区)级应急部门、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
2.按照1号令规定换发或者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填写资质级别。因受疫情影响,资质证书到期后未换发证书而延期的,须在备注栏填写延期依据。
3.安全评价报告统计时间:2019年5月1日起。
附件3: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监管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机构数量(家次) |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
下发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家次) |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
纳入“黑名单”(家) |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
媒体曝光(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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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4: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监管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价机构名称 |
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 |
评价机构 |
对机构处理情况 |
采信本报告的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 |
对相关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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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5:
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统计表
填报单位(监管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所在地(市、区) |
评价机构 |
服务企业名称 |
安全技术服务项目(可增减) |
备注(其他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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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