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原创 | 可食用植物的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判定依?/a>

原创 | 可食用植物的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判定依?/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1-05-20 05:22:2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60
核心提示: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植物提取物”属于“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因此未经批准不能用于食品原料。那么,除了新资源食品目录上的提取物,什么样的植物提取物可以用于食品原料,伙伴网对我国标准中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可食用植物提取物进行了梳理,现分享给大家、/div>
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ldquo;植物提取?rdquo;属于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rdquo;,因此未经批准不能用于食品原料。那么,除了新资源食品目录上的提取物,什么样的植物提取物可以用于食品原料,伙伴网对我国标准中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可食用植物提取物进行了梳理,现分享给大家
1.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定么/div>
目前,国家法规中未对植物原料提取物做出明确要求,以下地方生产审查方案中提到的内容可供大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生产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给出了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的定义,是指以可食用植物为原料,依据相关工艺和标准,经加工提取、定量包装、用于普通食品加工用的产品、/div>
2.植物提取物相关标准依?/div>
目前,对于植物提取物用作食品原料,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伙伴网对标准中提到的植物相关提取物的标准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2.1 《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div>
3.2植物提取物:为植物(包括可食用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div>
2.2 《咖啡及其制品术语》(GB/T 18007 -2011(/div>
3.14 咖啡提取液:采用物理方法,以水为唯一载体从焙炒咖啡粉中提取的产品、/div>
2.3 《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div>
4.5 咖啡固体饮料(powdered.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料,可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div>
4.5.3速溶/即溶咖啡饮料(soluble/ instant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乳或乳制品、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div>
2.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div>
3.1水浸描/div>
以不宜采用机械方法直接制取汁液、浆液的干制或含水量较低的水果或蔬菜为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经水浸泡后采用机械方法制取汁液、浆液的工艺、/div>
4.1 果蔬汁(浆)
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div>
2.5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2015(/div>
2.1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div>
以水果、蔬菜、茶叶、咖啡等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用于生产饮料或其他食品的浓缩液(汁、浆),如浓缩果蔬汁(浆)、茶浓缩液等、/div>
3.结论
以上食品加工中用到的植物提取物都是以可食用植物为原料,通过水提等机械方法制得的。因此,依据《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以及《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等标准中植物提取物、水浸提以及果蔬汁的相关定义,以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等)国家允许的可食用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经水浸泡后采用机械方法制取汁液、浆液的工艺取得的浓缩液(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提取液等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建议企业选取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提取物的名称时,选用**浓缩液(汁、浆)?*浓缩果蔬汁(浆)?*饮料等相关标准中提到的名称来命名,其他提取工艺如未经批准不建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div>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食用植物提取物还是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在使用相关植物提取物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标准中提到的原料以及工艺的要求、/div>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诡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