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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夌/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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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18-05-18 11:53:19 来源9a href="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03/t20180321_43278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生态环境部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45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div>
  来信9/div>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ldquo;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dquo;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ldquo;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dquo;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div>
  回复9/div>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ldquo;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rdquo;的情形,?ldquo;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rdquo;,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rdquo;,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污染防治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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