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皖粮粮网函?021?5?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皖粮粮网函?021?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5-18 09:00:32 来源9a href="http://lswz.ah.gov.cn/xwzx/tzgg/5567896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lt;粮食流通管理条?gt;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021?00号)要求,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粮网函?021?5叶/td>
发布日期 2021-05-17 生效日期 2021-05-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800.html">粮食流通管理条侊/a>》(国务院令?40号)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991.html">《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lt;粮食流通管理条?gt;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a>(国粮办粮?021?00号)要求,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备案对豠/di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div>
二、备案内宸/div>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div>
三、备案方弎/div>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div>
四、备案管琅/div>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如皖3455101088?4为安徽代码,551(电话区号后三位)为合肥代码?1为包河区代码?88为某企业代码、/div>
五、监管内宸/div>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div>
六、监管方弎/div>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div>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div>
(三)行业监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div>
七、监管处琅/di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800.html" target="_blank"> 粮食流通管理条侊/strong>》有关规定处理、/div>
八、有关要汁/div>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rdquo;,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ldquo;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div>
请各市于6月底前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汇总表报送我局粮食储备处、/div>
联系人:解家?nbsp; 0551-62870756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7?/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