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17日印发的《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府办〔2017〕10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市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地的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市级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各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市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市安委办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开展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报请市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7)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8)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
(3)市工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协调,牵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4)市公安局: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民爆物品使用、自用仓储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辖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各类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安全等。
(5)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工作经费保障。
(6)市人社局:负责依法开展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理赔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政府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8)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含地铁工程施工)、建筑装修(含住宅装修)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抢险队伍、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9)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事故、BRT和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小水电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2)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行业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工作。
(13)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5)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16)市国资委:参与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7)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预报。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含城镇燃气)、林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20)厦门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市住房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2)厦门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23)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矿山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水上事故等的抢险救援工作。
(24)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5)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配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5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政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和保障工作;协助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7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与监测
(1)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及各区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市安委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应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险情所在地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委办。
(3)市安委办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2-2035555),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及时接收和处置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和12345平台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4)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3.2预警与应急准备
(1)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市级部门)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特殊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由于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市政府、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电视、电台广播等方法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应急准备
在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办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委办、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5分钟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市政府、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市安委办接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安委办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办、台港澳办,上报省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通报情况,及时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办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程序
(1)市安委办的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Ⅲ级以上的响应时,市安委办进行以下响应:
①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④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政府和省安委办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⑧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以上的响应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协调处置。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的区(包括镇、街)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跨本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3.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健委、市政府和省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援。
4.3.4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5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3.6社会动员
市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3.7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信息发布与通报
Ⅲ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决定。
一般和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办。必要时,由市安委办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市安委办组织成立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救援部门为我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市政府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成立行业专业救援队,各区成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作为全市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或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办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市安委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区、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区政府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各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1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通信事故;
8.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他线路铁路行车中断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供气等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四、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4.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