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9/div>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2021??7?/div>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泔/strong>
第一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涉及市场监管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div>
第三条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督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div>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div>
(三)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div>
第二 应急组织体糺/div>
第四条省局成立由省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省局各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决定全省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重要事项,领导应急体系建设、/div>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承担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div>
第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省局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别牵头。省局可根据需要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div>
第六条分别成立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管领域专项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业务领域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长为省局分管领导,成员为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增补有关专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组织落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和议定事项、/div>
第七条根据公共突发事件需要和上级要求,可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成立应对专项公共突发事件指挥部,在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应对专项突发事件。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相关信息,组织落实指挥部交办和议定事项、/div>
第八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专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可下设相关业务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宣传与舆情监控、督察、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组长分别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div>
第九条省局有关处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落实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div>
第三 应急响应机刵/div>
第十条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div>
省人民政府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对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机制、/div>
省人民政府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省局可以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div>
第十一条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div>
省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div>
省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按程序报请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省局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其中省人民政府启动应对突发事件Ⅰ级响应,需要省局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省局应根据需要成立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指挥部、/div>
省局Ⅱ级响应(重大):根据省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按程序报请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或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分管局领导牵头,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div>
省局Ⅲ级响应(较大):根据省和市州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请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报告省局主要领导知悉。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div>
省局Ⅳ级响应(一般):根据市、县应对突发事件情况,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请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报告省局主要领导知悉。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处室关注并指导、/div>
第四 应急预案体糺/div>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局编制的适用全省系统的省级预案、省局部门级预案和适用省局机关的内部预案等、/div>
省级预案包括《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专项预案)《湖北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部门预案)《湖北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省政府部门预案),其它省政府指定省局牵头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需要省局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div>
省局部门级预案包括省局总体预案、省局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内容侧重省局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及应对举措,主要有《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舆情应急预案》《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稽查办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网络交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告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产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div>
第五 应急处?/div>
第十三条监测预警。省局各有关处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div>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起因、性质、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div>
较大事件发生后,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知悉后20分钟内向省局办公室或省局值班室电话报告?小时内通过传真或内网书面报告、/div>
对省局应急办要求核报的信息,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实,电话反馈一般应?5分钟内发出,要求书面反馈的,反馈发出时间一般在1小时内、/div>
省局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转交办公室,省局办公室接到值班室或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省局有关处室进行核实、评估、/div>
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省局有关处室要立即报告省局领导。需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的,省局有关处室应及时起草上报信息,经省局办公室审核、省局领导审签后由省局办公室上报、/div>
第十五条应急启动。相关处室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div>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相关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div>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新闻宣传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办法做好舆情分类处置工作、/div>
第十八条后期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div>
第六 应急保際/div>
第十九条信息与通信保障。省局办公室及各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div>
第二十条人员和技术保障。人事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省局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div>
第二十一条经费与物资保障。省局财务处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div>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省局办公室、各有关处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div>
第七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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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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