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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1年第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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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4-09 04:41:33 来源9a href="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1040916015112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7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0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49叶/td>
发布日期 2021-04-09 生效日期 2021-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分类术语
备注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彔/span>
附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0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div>
二?02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022??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div>
特此公告、/div>
国家药监局
2021???/div>
附件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一?nbsp;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div>
第二?nbsp; 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div>
第三?nbs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div>
第四?nbsp; 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div>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ldquo;/进行连接、/div>
第五?nbsp; 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div>
第六?nbsp; 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作用部位包?ldquo;眼部或?ldquo;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ldquo;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div>
第七?nbsp; 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rdquo;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rdquo;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div>
第八?nbsp; 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div>
第九?nbsp; 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div>
第十?nbsp;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div>
第十一?nbsp; 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div>
附表?.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化妆?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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