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这些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用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业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