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字?021??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字?02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3-30 04:50:19 来源9a href="http://xm.shandong.gov.cn/art/2021/3/26/art_101469_10287684.html?xxgkhide=1"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1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3?7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农明字?021?2号)要求,现就全面深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清洗消毒等工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动卫字?021?叶/td>
发布日期 2021-03-26 生效日期 2021-03-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2.山东?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实施方案
3.山东?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技术指导意?/div>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9/div>
为深入贯彻落??7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农明字?021?2号)要求,现就全面深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清洗消毒等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开?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各地要本着彻底、有效、安?rdquo;的原则,结合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安排,分别开展两?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2)。上半年即日起开始,4月底前结杞下半?0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要落实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采用以自行消毒为主、集中消毒为辅的方式,重点围绕养猪场户、生猪运输车辆、生猪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外部环境和有关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各类动物疫病病原体以及蚊蝇、蜱虫、老鼠等传播媒介,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病传播风险。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清洗消毒时间、地点、对象、消毒药品种类以及责任人等。省局将结合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明查暗访,对各地大清洗、大消毒活动进行督促指导、/div>
二、严格日常清洗消毒。各地要加大新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指导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建立日常清洗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全面清洗消毒。对于养殖场户,要指导其定期对管理区、养殖区、出猪台、隔离圈舍及周边环境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灭源,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要扩大洗消范围,加大消毒频率,确保洗消效果。对于生猪运输车辆,加快洗消中心建设,强化洗消,严格落实每半年全覆盖监督抽检一次的要求,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罚。对于屠宰场,要督促其强化待宰圈、隔离圈、屠宰车间等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洗消毒,鼓励建设洗消中心(点),严格运输车辆进场前、卸载后清洗消毒。对于无害化处理厂,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洗消车间,严格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同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车间、冷库、场区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洗消,严防病原扩散、/div>
三、强化技术和经费保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制定了《山东省大清洗、大消毒活动技术指导意见》(详见附件3),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清洗消毒。各地要强化技术培训学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防疫一线,加强?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的指导,督促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从业者全面掌握清洗消毒技术要点,有效开展、确保效果。要加强消毒灭源活动支持保障,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或从中央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活动经费,用于购买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开展消毒灭源活动等,确保活动顺利进行、/div>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2.山东?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实施方案
3.山东?ldquo;大清洗、大消毒活动技术指导意?/div>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