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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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函》(藏发改营商函?021?3号)要求,为有效防止红黑名单制度泛化使用、过度使用现象发生,防止伤害诚信社会建设行为发生,最大限度维护诚信社会打造,区商务厅决定废止《关于印?lt;西藏自治区商务系?ldquo;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藏商发秩字?018?2号)规范性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div>
特此通知、/div>
附件?nbsp;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商务系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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