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动植 监管 风险司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021?9?

海关总署动植 监管 风险司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021?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3-29 08:35:53 来源9a href="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165/InfoID/48045/Default.aspx"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52
核心提示?02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动植函?021?9叶/td>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202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9/div>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div>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div>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div>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
七、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