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粤市监食生〔2021〕10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粤市监食生〔2021〕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9 08:26:2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2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局制定2021年广东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市监食生〔2021〕104号
发布日期 2021-03-18 生效日期 2021-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制定了《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食品生产处联系。
 
  联系人:刘捷,联系电话:020-38835640,邮箱:gdsjj_spscc@gd.gov.cn。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局制定2021年广东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全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简称食品小作坊)。
 
  二、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合理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检查与指导,重点对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隐患排查。
 
  三、检查安排
 
  省、市、县(区)三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县级辖区内获证企业少于5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获证企业数5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
 
  (一)省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检查全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企业覆盖50%以上(其中对婴幼儿米粉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组织对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交叉检查;对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对乳制品、肉制品、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品添加剂等20家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10家乳制品等生产企业实施体系检查。
 
  (二)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各市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县(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结合省局部署,组织对辖区内特殊膳食食品、食盐、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全覆盖检查;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密胺餐具等重点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局负责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三)县(区)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各县(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区)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各市局请于4月16日前将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发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处,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9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6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26)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