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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五届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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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9 16:51:4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深入实施,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于2021年启动第五届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就评选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202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深入实施,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于2021年启动第五届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就评选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建立以质量为基石的经营发展战略与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形成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质量创新意识强,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四)重视品牌建设,在疆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顾客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在地州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突出,产值、利税、市场占有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申报原则
 
  申报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有关部门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将申报材料于4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其一)。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可登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j.xinjiang.gov.cn)查询和下载。
 
  (二)推荐。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于4月30日前将推荐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企业(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组织)概述一式三份。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准则》(附件2)附录1.2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三)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准则》进行撰写。
 
  (四)证实性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
 
  申报材料编制说明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上述材料按A4幅面分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申报表、组织概述、自评报告装订成一本;证实性材料装订成一本);同时,提供与以上材料完全一致的光盘一式一份(含申报表、概述、自评报告的Word及PDF版;证实性材料PDF版,数据表格的Word或Excel版)。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行业或地区实际,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严格审核。
 
  (二)请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3月12日前报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府质量奖相关事宜可与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联系人:周娟枝陈维博
 
  联系电话:0991—2818843、2312534、2817271(传真)
 
  联系邮箱:zhoujuanzhi@xjaic.gov.cn
 
  邮编:830004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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