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20修正片/a>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20修正片/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8-11 03:37:37 来源9a href="http://47.92.204.243:8028/Home/Detail?Gid=74449db4624d87d068053afaec37d2bfbdfb"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88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
甘肃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0-16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备注 修改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207.html" target="_blank">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54?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013?0?6日省政府令第107号公布,2020??0日省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span>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span>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span>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span>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span>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span>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span>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span>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span>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span>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span>

第十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span>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span>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span>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span>

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span>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日起施行、/span>
地区9/font>甘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