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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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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3-05 04:28:14 来源9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vmT0_09EVsH-FgZP4ViA1w"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宁波发布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84
核心提示:近日,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div>
发布单位
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练/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03 生效日期 2021-03-0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近日,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020?55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ldquo;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020?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span>

一、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和消毒单位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rdquo;(简?ldquo;三证一?rdquo;)、/span>

二、凡经我市口岸入关的冷链集装箱货物,均应实行电子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代理)、报关单号、箱号、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目的地冷库地址等完整信息,完成电子申报后方可提柜离港,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申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span>

三、通过我市口岸进入市内或者市外流入我市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凡不能提供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监管仓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入仓操作规范,严格执?ldquo;逢箱必检机制。未经核酸检测并确认阴性的,一律不得卸货、/span>

四、进口冷链食品落地我市第一站的进口商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并通过浙冷?rdquo;系统如实记录查验信息,加?ldquo;冷链食品溯源?rdquo;、/span>

五、下游经营者应当通过浙冷?rdquo;系统出入库扫码方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对需要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最小销售单位逐一赋码,不得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无三证一?rdquo;的进口冷链食品、/span>

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批市场等终端销售者,应当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区或者专柜,醒目标注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张贴顾客购买须知,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告知消费者查?ldquo;三证一?rdquo;信息的方法、/span>

七、消费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及时扫描冷链食品溯源?rdquo;查询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信息。发现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rdquo;或?ldquo;三证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及时拨?2345?2315向监管部门举报、/span>

八、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地区9/font>宁波?nbsp;
标签9/font>冷链食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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