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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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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4-29 02:57:10 来源9a href="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最高人民法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45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01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20次会议?01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11??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释?011?0叶/td>
发布日期 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司法解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01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20次会议?01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11??日起施行、/div>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div>
  法释?011?0叶/div>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div>
  ?01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20次会议?/div>
  201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0次会议通过(/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斆/p>

罪  同/p>

?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p>

?43杠/p>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p>

?64条第2欽/p>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p>

?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p>

?34条之一?欽/p>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p>

?44杠/p>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p>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p>

?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p>

?38杠/p>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p>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p>

?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p>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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