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号)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号)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2-18 10:39:03 来源9a href="http://sw.beijing.gov.cn/zwxx/zcfg/zcwj/202102/t20210210_228163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北京市商务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6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专项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京津两地商务(口岸)、海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10 生效日期 2021-02-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一图懂: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呉/a>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rdquo;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专项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京津两地商务(口岸)、海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div>
特此通知、/div>
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呉/strong>
京津联合公告?叶/strong>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rdquo;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推出第八批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9/div>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琅/div>
1.取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自202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div>
2.深入推进许可证无纸化改革。自2021??日起,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并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京津两地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div>
二、持续推进通关监管模式改革
3.深化两步申报模式改革。逐步扩大两步申报适用范围,允许大宗商品、转关货物开?ldquo;两步申报?ldquo;两步申报报关单采?ldquo;汇总征?rdquo;模式纳税的,企业汇总支付时限为完整申报计税处理完成后、下一个月?个工作日结束前、/div>
4.深入优化容错机制。完善容错机制,精简差错要素,对由于装运配载、修改进口日期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进一步便利企业纠错改单,提升容错率,便利企业运用提前申报?ldquo;两步申报模式、/div>
5.推进监管模式改革。优化作业流程,推进进口货物两步申报?ldquo;两段准入监管作业衔接,全面推?ldquo;两段准入监管模式、/div>
6.提高通关时效透明度。按季度公布进口报关业务量前100名代理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鼓励企业广泛应?ldquo;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新模式,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div>
7.提升通关信用管理水平。强化信用管理政策措施宣传落实,扩展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扩大高认免担保企业范围、/div>
8.持续扩大汇总征?rdquo;业务规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更多企业应用汇总征?rdquo;模式申报纳税,充分发挥其担保放行货物、压缩通关时间、简化操作流程、集中汇总缴税的业务优势,进一步为企业节约通关时间、盘活资金运作、减轻人力成本、/div>
9.开展区块链创新发展试点合作,加大通关监管政策支持。依托海关总署区块链创新实验室,将跨境区块链延伸到京津范围。推广扩大京津企业参与区块链试点范围,针对试点企业,海关出台海关联络员制度、参照高资信企业查验率、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建立容错机制等支持措施,提高京津贸易便利化水平、/div>
10.推行边检查验三零模式。创新边检管理服务,实现进港船舶手续网上办理,船舶抵港零等?rdquo;作业;出港船舶手续一站式办理,船舶离?ldquo;零延?rdquo;放行;利用边检远程人脸识别与梯口刷证通行智能化在港船舶管理系统,实现在港船舶智能化管理,对上下船舶人员实?ldquo;零接?rdquo;无感?rdquo;查验。有效压缩船舶在港期间相关联检环节用时,大幅提升港区整体效率,降低航运企业营运成本、/div>
三、推进京津口岸业务协吋/div>
11.实施高认企业便利化措施互通共享。积极推进京津两地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互认,在京津两地海关增设AEO认证企业专用通关窗口,委派专人负责解决突发问题,为AEO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实现两地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等优惠待遇跨关区共享、/div>
12.实施海关两段准入监管协同。自2020?2?日起,根据企业需求,京津海关开展跨关区附条件提离、合并检查等业务模式、/div>
13.建设跨境贸易统一平台。探索天津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与北京空港电子货运平台系统功能对接,共同建立京津协同的集疏港智慧平台,实现天津海港、北京空港互联互通,完成异地预约,降低集疏运成本,提高作业效率、/div>
14.开展口岸跨境电商合作。鼓励北京企业通过天津港开展跨境电商B2B货物出口,支持天津跨境电商B2C出口业务通过北京空运出口、/div>
四、推进国际贸?ldquo;单一窗口特色应用
15.拓展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将进出口检验检疫、预约查验、联合登临查验等功能纳入单一窗口,推?ldquo;单一窗口与交通物流信息节点对接,扩大监管、查验指令信息与港口作业的双向交互应用,便利企业服务、/div>
16.建设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依托国际贸?ldquo;单一窗口标准版,开发建设北京地方特色应用,实现展览品通关、临时进境物资无纸化便捷申报、全流程对接,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div>
17.建立单一窗口中介服务考核机制。拓?ldquo;单一窗口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规范和提高中介服务水平、/div>
18.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完?ldquo;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将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和其他等四大?2项出口退税业务全部纳?ldquo;单一窗口,推?ldquo;单一窗口实现出口退税全业务、全流程覆盖、/div>
19.提升单一窗口综合咨询服务能力。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升级单一窗口功能,实现用户在线咨询问题机器人自动应答、智能分配等功能,全面提升外贸企业获得感、/div>
五、加快智慧港口建讽/div>
20.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加快天津港码头泊位、场桥、岸桥、集卡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无人集卡规模化应用,推动5G技术在高清视频回传、大型装卸设备远程操控中示范应用,进一步提升港口智能化水平、/div>
21.推广应用天津?ldquo;关港集疏港智慧平?rdquo;。实行网上办、掌上办,应用平台网约箱车智能匹配功能,大力推行进口船边直提和出?ldquo;抵港直装、/div>
六、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贸/div>
22.停征港口建设费。自202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div>
23.升级天津?ldquo;三阳服务4.0版。进一步简并港口服务收费项目、规范收费价格、升级港区操作时限标准,打造高水平阳光服务港口、/div>
24.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明码标价行为、/div>
25.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加强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港口、检验检疫环节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行为、/div>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兲/div>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div>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跨境放管?nbsp;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