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 L-肉碱酒石酸盐》等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营养强化剂L-肉碱酒石酸盐》等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 cfsa. net. cn: 8086/cfsa_ aiguo) 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2月4日
征求意见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下:
序号 |
标准名称 |
制定/修订 |
1 |
食品营养强化剂 L-肉碱酒石酸盐 |
修订 |
2 |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亚铁 |
制定 |
3 |
食品营养强化剂 碳酸铜 |
制定 |
4 |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锰 |
制定 |
5 |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油磷酸钙 |
制定 |
6 |
食品营养强化剂 钼酸钠 |
制定 |
7 |
食品营养强化剂 还原铁 |
制定 |
8 |
食品营养强化剂 盐酸氰钴胺 |
制定 |
9 |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第1号修改单 |
修改单 |
10 |
食用淀粉 |
修订 |
11 |
紧压茶及其再制品含氟限量 |
修订 |
12 |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
制定 |
13 |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
修订 |
14 |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修订 |
15 |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
修订 |
16 |
食品中泛酸的测定 |
修订 |
17 |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
修订 |
18 |
食品中单辛酸甘油酯的测定 |
制定 |
19 |
食品中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的测定 |
制定 |
20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二苯甲酮类物质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
制定 |
21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月桂内酰胺迁移量的测定 |
制定 |
22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
修订 |
23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双酚F和双酚S迁移量的测定 |
制定 |
24 |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
修订 |
25 |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
修订 |
26 |
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 |
制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202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我国牵头制修订《泡菜(盐渍发酵蔬菜)——规格和测试方法》等国际标准信息的通知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蒙顶山茶 第3部分:黄茶》等三项供销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茶协字〔2021〕5号)
全国特殊膳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等渗食品》、《低嘌呤食品》两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果蔬罐头》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水产罐头》两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卫生规范》等20项地方标准的通告(2020年第136期)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鲁比葡萄》等42项地方标准的通告(2020年第149期)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绿色食品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等23项广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告
【江西】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绿色餐饮评价规范》等2021年第一批拟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公示
【吉林】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地理标志产品 扶余四粒红(花生)》等10项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永丰辣酱》(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关于批准发布《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塑料自粘保鲜膜》等19项团体标准公告(沪食接协字〔2021〕第01号)
法规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等规范类文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21]2号)
【广东】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中监管仓进口冷冻食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指引的通知 (穗交运函〔2021〕44号)
【云南】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四季豆安全风险警示的通知 (云食安办发【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