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 (宁商菜?020?78?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 (宁商菜?020?7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1-20 02:38:25 来源9a href="http://swj.nanjing.gov.cn/njsswj/202011/t20201120_272146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南京市商务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30
核心提示: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发生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新冠疫情?1?0日,我市也截获并及时处置了一批外包装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冻牛肉。为持续做好商贸流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工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宁商菜?020?78叶/td>
发布日期 2020-11-20 生效日期 2020-11-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商务局,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发生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新冠疫情?1?0日,我市也截获并及时处置了一批外包装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冻牛肉。为持续做好商贸流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警钟长鸣,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做为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压实部门管理工作职责和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经营场所防控措施落实,防范化解疫情通过冷链食品蔓延扩散风险、/div>
二、加大力度,严把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和出入关叢/div>
各肉类经销企业、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要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合规采购、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自11?2日起,按?ldquo;应进尽进的要求将所有进入我市并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至政府指定的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杜绝未进集中监管仓自行储运销售的违规行为。待通过规范的流程并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后,方可将所需进口冷链食品投放至流通领域、/div>
各相关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生鲜超市等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完善的记载进口冷链食品品种、数量、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及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工作台账,实现全过程溯源管理。各区商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市场监管、卫?疾控)等部门开展摸底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存量管控,切实保障进口冷链食品安全、/div>
三、科学规范,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制度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要求,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载运输工具、加工设备及环境、从业人员实施定期全面清洁消毒处理,切实做好食品和环境的预防性消杀消毒工作。多环节、多源头降低新冠病毒在食品链中传播风险,防止未经过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做好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等内容的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查、/div>
四、持之以恒,持续开展重点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重点经营场所要继续加强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强化经营场所空调使用和通风管理,保持室内空气流动。配备洗手设施,及时清理卫生死角盲区,保持场所内清洁卫生。储备肉承储企业要认真落?ldquo;专库存储、专账记载、专人保?rdquo;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库区内外定期消毒和环境卫生管控,确保储备商品安全、/div>
市菜篮子工程促进会、肉类协会、农贸市场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营造协同防控的工作氛围,引导会员单位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合规经营和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共同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div>
南京市商务局
2020?1?0?/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