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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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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1-12 02:34:56 来源9a href="http://www.nanjing.gov.cn/zt/yqfk/zccs/202011/t20201111_271042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南京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12 生效日期 2020-11-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从2020?1?2日起,南京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ldquo;集中监管?rdquo;)。进入我市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div>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网上预约,具体可下?ldquo;我的南京App,在宁食安监管仓栏目填写申报、/div>
三、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div>
四、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可网上查询、/div>
五、从2020?1?2日起,南京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对于2020?1?2日起进入南京的进口冷链食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南京储存、销售、加工、/div>
六、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rdquo;,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div>
七、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取消政府补贴。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div>
八、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div>
九、运输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杀管理。各区应按照要求,每周对接触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div>
十、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div>
十一、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暂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div>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div>
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南京市天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区谷里街道银杏湖大?68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南京市天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李先生?3952004677;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陈先生,18061631003;值班电话?25-58782399、/div>
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宣/div>
2020?1?1?/div>
地区9/font>南京?nbsp;
标签9/font>冷链食品风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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