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办公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021??

海关总署办公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02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1-29 09:44:21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688379zwgk/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14
核心提示?021??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不丹延布市(Thimphu)的一座村庄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5只绵羊、山羊和38只斑羚,这是不丹首次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署办动植函?021?叶/td>
发布日期 2021-01-18 生效日期 2021-01-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9/div>
2021??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不丹延布市(Thimphu)的一座村庄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5只绵羊、山羊和38只斑羚,这是不丹首次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9/div>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绵羊、山羊、斑羚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或斑羚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div>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div>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
特此通知、/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