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卫食品发?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卫食品发?02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1-22 11:00:19 来源9a href="http://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wsjszh/spaq_49614/t772393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6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019?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020?16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做好我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促进我区食药物质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div>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卫食品发?021?叶/td>
发布日期 2021-01-21 生效日期 2021-01-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产品及原斘/td>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中医药局9/div>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匹/div>
卫生健康委员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匹/div>
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厄/div>
广西壮族自治匹/div>
中医药管理局
2021??8?/div>
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绞/strong>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019?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020?16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做好我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促进我区食药物质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div>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物质、/div>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试点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广西区内开展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试点物质食品加工方法应为按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进行的物理加工,不应包括化学提取等方法)
(二)试点目的、/div>
以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为导向,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食药物质管理政策,积累试点实践经验和素材,为国家研究论证将试点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提供科学数据和参考资料、/div>
二、试点工作组织机枃/div>
成立自治区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和自治区中医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处,承担试点工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试点相关工作、/div>
三、任务及分工
(一)企业试点申报。意向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市场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div>
(二)保障试点物质原料质量安全。加强对试点企业位于广西境内原料生产基地监管和指导,保障试点物质原料质量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div>
(三)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专项监测方案,开展试点物质及其食品中化学污染和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食源性疾病等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div>
(四)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依据现行有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管工作措施,做好试点物质相关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过程监管、监督抽检等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div>
(五)完善异常反应响应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追溯问题产品,做好食源性疾病救治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div>
(六)实施试点中药材质量追溯。做好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试点物质种植、加工、销售全过程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和质量可溯源。(自治区中医药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div>
(七)加强试点物质产业扶持。加强对试点物质种植、生产、加工各环节的业务指导和扶持,促进试点物质产业快速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试点信息报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产品生产、市场流通、消费者反馈等相关信息。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按季度分别整理分析监管信息和风险监测信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报告相关情况。由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试点信息后报送上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同级人民政府;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召集本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和属地试点企业,开展试点物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研判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企业反馈会商研判结果及建议。(试点企业、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开展食药物质科普宣教。做好食药物质相关法规、标准、合理膳食、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进度安掑/div>
(一)企业申报。持续推进至试点结束,包括企业试点申报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div>
(二)试点试行?021?月至试点工作结束,完成试点物质产品生产、供应、消费、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风险研判会商、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送等工作、/div>
(三)总结评估。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调研、评估、考评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div>
五、保障措於/div>
(一)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div>
1.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要及时收集汇总主管行业的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报送和会商研判等工作,确保信息互通、/div>
2.健全完善风险沟通机制。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相关风险监测和监管信息,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告或发布、/div>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涉及试点物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一调度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追溯问题产品,做好医疗救治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div>
(二 强化经费保障。本试点方案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通过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或既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需当年安排新增支出的,按程序报批、/div>
(三)强化技术指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积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充分发挥相应行业领域专家作用,加强种植、生产、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div>
(四)加强督导考评。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本次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内容,加强督导考评,促进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div>
附件?.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桇/div>
2.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食品生产监管措於/div>
地区9/font>广西
标签9/font>市场监管中药?nbsp;党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