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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主席令第六十四号(/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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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1-12-29 09:18:38 来源9a href="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人大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8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001?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发布日期 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法律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001?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 ?ldquo;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dquo;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dquo;
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dquo;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ldquo;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dquo;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dquo;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dquo;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ldquo;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ldquo;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dquo;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ldquo;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ldquo;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dquo;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ldquo;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dquo;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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