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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主席令第八十三号(/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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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2-12-28 09:17:07 来源9a href="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1.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人大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27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00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发布日期 2002-12-28 生效日期 2002-1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法律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00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div>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9/div>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ldquo;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dquo;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ldquo;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dquo;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dquo;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ldquo;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rdquo;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ldquo;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iv>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dquo;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dquo;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ldquo;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dquo;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ldquo;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iv>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iv>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iv>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dquo;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ldquo;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iv>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iv>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iv>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dquo;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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