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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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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08:58:0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546
核心提示: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444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2021-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职责
 
    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涉农区的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落实具体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符合备案要求的实验室按规定及时主动申请备案。此前已完成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实验室,在备案期满后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各区要严格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管职责,督促各备案实验室及时、规范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辖区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通过看现场、听汇报、查记录等方式,对实验室资质证明、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档案记录、应急预案、个体防护、人员培训、菌毒种和样本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等内容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定期对各区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情况开展督查。
 
    三、压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
 
    《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设立单位的法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各区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主动申请实验室备案。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要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核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法规标准;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安全防护意识和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保障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要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安全。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相关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夯实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体做好对各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的培训指导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陈波
 
    联系电话:23119639
 
    联系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周锦萍
 
    联系电话:626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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