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商贸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商通[20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商贸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商通[2020?1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1-04 11:14:59 来源9a href="http://dofcom.nx.gov.cn/xwzx_274/tzgg/202101/t20210108_256543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0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6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商贸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通[2020?15叶/td>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重点商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6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商贸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元旦、春节期间,是人口流动高峰期、物流进出密集期,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呈现长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存在外防输入和内防扩散的风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贸企业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一抓到底,毫不放松、毫不懈怠,严格责任抓落实,确保商贸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任务落到实处、/div>
二、要坚持不懈紧盯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商贸企业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紧盯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无缝隙、闭环式管理,确保不出纰漏、万无一失、/div>
一是加强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各商贸流通企业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佩戴口罩、设?ldquo;一米线、场所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客流量管控预案,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安全有序地组织促消费活动。商场、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场所,要引导顾客错峰进店,对进出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要引导顾客积极采取自助购物结算方式,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坚决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div>
二是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部门,切实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冷链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卫生清扫、环境消杀、换气通风等防控措施、/div>
三是加强餐饮服务管理。餐饮企业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进行体温检测,落实佩戴口罩、洗手消毒、保持个人卫生清洁的措施。每天按规定频次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和通风换气。工作人员在清洗加工冷冻、冷藏食品时,要严格处理内外包装,做到生熟肉食品分开存放。顾客进店时,要认真进行体温检测,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坚持使用公勺公筷,就餐时保持一定距离、/div>
四是加强宾馆服务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文旅、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宾馆酒店疫情防控的监管,要督导企业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对入住旅客逐一进行登记。对住宿人员和来访人员进行查码、测温,对客房定时进行消毒和通风换气。对从重点监控地区来宁人员要及时向街道(乡镇)、社区(村)报告。要加强公共区域设施卫生管理,定时对布草存放点、清洗消毒间做紫外线消毒处理,公共用品用具严格实?ldquo;一客一换一消毒、/div>
五是加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家政、拍卖、人像摄影、洗染、沐浴、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服务业的疫情管控。要指导行业协会、企业按照商务部《关于发布居民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商贸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宁商通?020?4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防控工作、/div>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2?0?/div>
地区9/font>宁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