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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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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2-29 08:09:48 来源9a href="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0122817264316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20
核心提示?020??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 ?44叶/td>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0-1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2020??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02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div>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琅/div>
?02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div>
202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年、/div>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琅/div>
?02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div>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
?02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div>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div>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
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div>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div>
七、关于违法行为查夃/div>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div>
特此公告、/div>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式(/div>
国家药监局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规章化妆?nbsp;规范性文?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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