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020?75?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020?7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2-02 09:49:20 来源9a href="https://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7/202108/t20210803_29921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94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办牧?020?4号)要求,结合近期我省出现的个别生鲜乳收购站不按合同销售、部分生鲜乳运输车跨省收奶、奶源供应不稳定等现象,为持续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020?75叶/td>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9/div>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办牧?020?4号)要求,结合近期我省出现的个别生鲜乳收购站不按合同销售、部分生鲜乳运输车跨省收奶、奶源供应不稳定等现象,为持续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 强化生鲜乳收购及运输环节监管
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部门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定期对生鲜乳收购证、运输车准运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持证生产、运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生鲜乳收购证与生鲜乳运输车准运证必须在奶业监管平台中出证,在系统中出证才能附该养殖场(户)的专属二维码;对证照即将过期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提前通知换证,逾期未换证的生鲜乳收购证、运输车要在奶业监管平台系统中依规予以注销;对于生鲜乳收购证、运输车准运证过期或有效期内在系统中注销的,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要及时收回、标注注销、盖章保存。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无证运输等贩奶行为,对于跨省运输过程中无证收购、运输的行为要予以重点打击,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查处,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div>
二、加强奶畜养殖场现场监督检?/div>
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部门监督奶畜养殖场(户)严格执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规范、休药期等相关规定,防止出现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问题。要督促奶畜养殖场完善生鲜乳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各类记录,规范养殖档案,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督养殖场清理挤奶厅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严格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div>
三、维护生鲜乳市场收购秩序
全面规范生鲜乳购销合同备案制度,切实提高合同履行约束力。《生鲜乳购销合同》是规范购销双方的约束文本,购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不得在合同期内随意调整合同内容。收购方不得签订霸王条款,随意限收、拒收,不得压级压价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不得损害奶农利益。销售方不得以奶价为由不按合同交售或随意变更交售的乳企。加快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稳步推进第三方检测试点。各市奶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乳品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履行购销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生鲜乳购销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稳定、/div>
请各市有关部门于2020?2?5日之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div>
联系人:袁瑞 郭鹏 荆彪
联系方式?3934147238 13834589576
电子邮箱:sxxmsyj@126.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宣/div>
2020?2??/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