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

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通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2-11 03:35:17 来源9a href="http://www.dingtao.gov.cn/art/2020/12/10/art_19939_1011806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020?2?日起启用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集中监管仓地址: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开发区长江东路5299号)
发布单位
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
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宣/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10 生效日期 2020-12-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020?2?日起启用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集中监管仓地址: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开发区长江东路5299号)
一、凡进入菏泽市域内进口冷链食品,均须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http://117.73.254.122:8099?ldquo;爱山?rdquo;APP山东冷链)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山东省**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ldquo;冷链三证)不齐全的纳入集中监管专仓管理,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div>
二、纳入集中专仓管理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货主应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rdquo;、/div>
三、没?ldquo;冷链三证或?ldquo;冷链三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在菏泽域内生产、销售、使用、/div>
四、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div>
五、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专仓的管理、/div>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专仓储存装卸、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div>
七、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ldquo;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ldquo;冷链三证?ldquo;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分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div>
八、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管理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div>
九、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设码销售行为的,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它行为,致使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十、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使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风险、/div>
十一、本通告1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div>
联系电话?135711
监督电话?638667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衋/div>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2??/div>
地区9/font>菏泽?nbsp;
标签9/font>冷链食品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