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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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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2-22 03:46:25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2102/20210203039089.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78
核心提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叶/td>
发布日期 2020-12-22 生效日期 2021-0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
备注 相关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490.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

解读 |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29?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div>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div>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div>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div>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9/div>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div>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9/div>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div>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div>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div>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div>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div>
九、本公告?02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20?2?8?/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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