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020?2号?2号,农渔发?020?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gt;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div>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div>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div>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ldquo;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div>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div>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div>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div>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0693.html" target="_blank">
野生动物保护泔/strong>》《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div>
本通知?020?1?日起施行,有效期?023?0?1日、/div>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0?2?/div>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020?2号?2号,农渔发?020?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gt;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div>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div>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div>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ldquo;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div>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div>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div>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div>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div>
本通知?020?1?日起施行,有效期?023?0?1日、/div>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0?2?/div>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部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通知(林护发?020?2号?2号,农渔发?020?号)要求,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包括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gt;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交叉管理物种的保护管理工作、/div>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管理衔接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交叉管理物种管理工作交接到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div>
(一)人工繁育的管理。各地人工繁育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文书,前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并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养殖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div>
(二)出售、购买、利用的管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ldquo;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div>
(三)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上述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前期省林业局提供的鳄鱼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div>
上述过渡期管理措施如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div>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div>
四、强化保护宣传,做好政策解释
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本通知?020?1?日起施行,有效期?023?0?1日、/div>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0?2?/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公 ?44号|批准进口新兽 (农业农村部公 ?44?
- 上一篇: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市监办?024??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地区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粤市监食生?024?15?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上海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024?3?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024?0?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线上线下一体推广运用“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的通知 (鄂市监办餐饮?024?2?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024年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024?9?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024年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点击排行
-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及主体目录?024年版)》的公告 (浙市监公?024??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市监办便函(2024?9?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4??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61?
- 网上售卖鹿茸,可以定义为农产品?
- 关于预制菜的定义
- 现场制售奶茶合规性要求?检测指标?依据是哪些文件?
- 冷链产品温度管理
- 港卫食准字这种批准文号真偆/a>
- 北京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弔/a>
- 市场监管SC编号发错,怎么纠正
-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在成品标签中的标识问题
- 不懂就问之小作坊
- 求《食品安全法解读》电子版~~~~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 2024片/a>
- 【原创资料分享】《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培训PPT
- 广西卫健委答?---斑斓粉能否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a>
- 关于酱腌菜产品固形物标识问题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定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吗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