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020?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天津市市 廖国勊/div>
2020?2??nbsp;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宙/strong>
根据放管?rdquo;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div>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div>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div>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div>
(二)关于〉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362.html">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泔/a>《/div>
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ldquo;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div>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rdquo;?ldquo;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海事管理机构、/div>
3.将第四条中?ldquo;规划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rdquo;、/div>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div>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ldquo;市交通运输管理部?rdquo;、/div>
2.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指导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rdquo;;删去第四条第(五)项、/div>
3.将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rdquo;修改?ldquo;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div>
4.将第二十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ldquo;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div>
(四)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div>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div>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ldquo;地方税务机关修改?ldquo;税务机关、/div>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rdquo;
4.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div>
5.将第八条中?ldquo;征用修改?ldquo;征收、/div>
6.将第十条中?ldquo;土地管理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rdquo;、/div>
7.将《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ldquo;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rdquo;修改?ldquo;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内的区?rdquo;、/div>
8.将《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ldquo;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修改?ldquo;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全境,滨海新区除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区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rdquo;、/div>
9.删去《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ldquo;七等 1 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rdquo;
(五)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div>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dquo;
(六)关于《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div>
1.将第五条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div>
2.将第六条修改为?ldquo;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rdquo;
3.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6号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修改?ldquo;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div>
(七)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div>
1.将第四条修改为?ldquo;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9/div>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div>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rdquo;
2.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ldquo;税务机关、/div>
3.将第十条中?ldquo;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修改?ldquo;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div>
(八)关于《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iv>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ldquo;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档案主管部门、/div>
2.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中?ldquo;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rdquo;、/div>
3.将第八条修改为?ldquo;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执行?rdquo;
(九)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iv>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rdquo;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ldquo;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修改?ldquo;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div>
3.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市民政部?rdquo;修改?ldquo;市医疗保障部?rdquo;?ldquo;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修改?ldquo;医疗保障经办机构、/div>
4.将第三十九条中?ldquo;人力社保修改?ldquo;人力资源和社会保?rdquo;、/div>
(十)关于《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div>
1.将第三条修改为?ldquo;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div>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div>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rdquo;
2.将第六条修改为?ldquo;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rdquo;
3.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城市管理部门、/div>
4.将第十条中?ldquo;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修改?ldquo;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div>
5.将第十二条中的给予表彰奖励修改?ldquo;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div>
6.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中?ldquo;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修改?ldquo;市城市管理部?rdquo;、/div>
7.将第二十五条中?ldquo;市环境保护局修改?ldquo;市生态环境部?rdquo;?ldquo;规划、建设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rdquo;、/div>
8.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div>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rdquo;
(十一)关于《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div>
1.将第四条修改为?ldquo;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街道综合整修工作?rdquo;
2.将第五条修改为?ldquo;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实施处罚?rdquo;
3.将第六条中?ldquo;市市容委修改?ldquo;市城市管理部?rdquo;、/div>
4.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ldquo;市容管理部门修改?ldquo;城市管理部门、/div>
5.将第八条中?ldquo;市建设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rdquo;、/div>
6.将第九条中?ldquo;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rdquo;、/div>
7.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ldquo;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十二)关于《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div>
1.将第三条中?ldquo;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ldquo;市、区城市管理部门、/div>
2.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环卫部门修改?ldquo;城市管理部门、/div>
3.将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市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div>
4.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市政、园林管理部?rdquo;修改?ldquo;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rdquo;、/div>
(十三)关于《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div>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ldquo;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修改?ldquo;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div>
2.删去第三条第二款、/div>
3.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价格部门修改?ldquo;价格主管部门、/div>
(十四)关于《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iv>
删去第十一条、/div>
(十五)关于《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div>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rdquo;
2.将第十九条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ldquo;土地管理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rdquo;、/div>
3.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契税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为搞好征收管理,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代征代缴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做好征收工作?rdquo;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收代缴凭证。扣缴义务人权限、责任和义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rdquo;
5.删去第二十三条、/div>
(十六)《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div>
1.将第五条修改为?ldquo;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dquo;
2.将第七条修改为?ldquo;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rdquo;
(十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div>
1.将第三条修改为?ldquo;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div>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div>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rdquo;
2.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ldquo;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市城市管理部?rdquo;、/div>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城市管理部门、/div>
4.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ldquo;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城市管理部门、/div>
(十八)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攸/div>
将上述规章中?ldquo;区、县或?ldquo;区县?ldquo;区(县)?ldquo;?rdquo;,全部修改为?rdquo;、/div>
此外,对上述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div>
二、废?部规竟/div>
(一)废止《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div>
(二)废止《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div>
(三)废止《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div>
(四)废止《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iv>
(五)废止《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六)废止《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武汉市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武商规?024??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蜂皇浆能用于普通食品上吖/a>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 从处罚中寻找关于食品过度包装计算过程的疑?/a> 关于抹茶粉和产品名字的问颗/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5?2003-08-07)》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参考清晰版(/a>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老干妈回复说不属于预制菜,所以预制菜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a>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分装的定么/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是否要符合GB19295
- 红参人参的前世今甞/a> 小袋的饼干重新组成大包装食品算分装吗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